中 国 轮 滑 协 会 章 程(2008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轮滑协会,简称“中国轮协”。 英文名称为“CHINESE ROLLER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CRSA”。

  第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轮滑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轮滑协会章程,并在轮滑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中国轮滑协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中国轮滑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轮滑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普及中国的轮滑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中国轮滑协会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轮滑协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轮滑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于轮滑运动的界定:中国轮滑协会所管辖的轮滑运动项目包括使用各种滚轴类鞋、板等类似器材在各种场所进行的速度轮滑、花样轮滑、自由式轮滑、轮滑球、极限轮滑、滑板以及归类项目的比赛、训练、表演、培训、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轮滑运动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宣传和普及轮滑运动知识,大力发展轮滑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轮滑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四)审定、修改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五)指导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轮滑活动,促进轮滑运动的普及提高。

  (六)负责组织全国性轮滑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制定和修订轮滑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指导员等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等级运动员,并指导地方体育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运动员的评定工作。

  (八)负责全国轮滑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参加国际轮滑联合会、亚洲轮滑联合会等国际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轮滑组织的友谊。

  (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轮滑各类比赛。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轮滑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轮滑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滑器材等相关用品、产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滑组织、场所进行评估、审定和管理。

  (十四)结合轮滑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为发展轮滑事业积累资金。

  (十五)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轮滑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十六)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轮滑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分为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两大类。

  1. 区域单位会员系指对其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轮滑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轮滑协会;

  (2)各行业体育协会的轮滑组织;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轮滑组织。

  2. 专业单位会员系指在轮滑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与轮滑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等产业开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热心支持、赞助轮滑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

  (1)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轮滑俱乐部;

  (2)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轮滑俱乐部;

  (3)高校轮滑院系、中等专业学校;

  (4)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与训练条件的轮滑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5)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轮滑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外厂商的国内代理、销售机构;

  (6)其他热心支持、资助轮滑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二)凡承认中国轮滑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轮滑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中国轮滑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轮滑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轮滑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轮滑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5. 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6.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7.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专业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 有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

  6. 拥有符合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

  7. 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三)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轮滑协会会员证。

  (四)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的轮滑协会(或管理组织)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轮滑团体、组织以及与轮滑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

  (五)对中国轮滑事业或中国轮滑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轮滑协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区域单位会员的权利:

  1. 享有中国轮滑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轮滑活动的权利;

  3. 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享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协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7. 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轮滑工作的权利;

  8. 有申请举办(或承办)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9. 有为轮滑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二)专业单位会员的权利

  1.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轮滑活动的权利;

  3. 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享有申请承办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7. 享有为轮滑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8. 从事轮滑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协会的维护和协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优先、优惠参加协会及协会单位会员组织举办的轮滑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在协会单位会员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区域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协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时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 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轮滑活动;

  8. 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9. 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10. 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轮滑运动水平,加强与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的交流活动。

  (二)专业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协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轮滑运动;

  7. 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并做好服务工作;

  8. 重德守纪,认真维护各级协会组织的团结;

  9. 承诺协会个人会员在其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享有优先、优惠权。

  (三)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协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关心和支持轮滑运动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轮滑活动;

  7. 积极维护协会及各级轮滑协会组织的团结和轮滑运动的声誉;

  8. 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轮滑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轮滑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轮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各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中国轮滑协会领导机构;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讨论事项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4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4年。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有2/3以上与会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确需任职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国轮滑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为中国轮滑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中国轮滑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由秘书处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在协会内担任一定的荣誉、名誉或特邀职务。担任荣誉、名誉或特邀职务者,可参加协会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权表决。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下设若干专项委员会,具体管理协会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轮滑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协会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发补充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7日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轮滑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