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体字〔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体总秘书处、群体处)、轮滑协会,各行业体协秘书处,有关体育院校,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

  现将《全国速度轮滑等级教练员委托培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体中心

  中国轮滑协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全国速度轮滑等级教练员委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委托培训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速度轮滑等级教练员培训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委托培训授权范围和等级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系统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协会),高等院校轮滑专业院(系),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为一级委托培训单位,可以培训高级、中级、初级轮滑教练员。

  (二)地(市)级的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协会)为二级

  委托培训单位,可以培训中级、初级轮滑教练员。

  (三)县(区、市)级的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协会)为

  三级委托培训单位,可以培训初级轮滑教练员。

  第三条 委托培训教学人员

  (一)受委托培训单位应在本地区(本系统、本院校)聘请具有国家级速度轮滑教练员证书,经中国轮滑协会认可具备一定培训经历和经验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

  (二)受委托培训的单位在教学人员不足时,应向中国轮滑协

  会提出申请,中国轮滑协会与受委托培训单位协商选派。各单位不得擅自跨地区(系统、院校)聘请授课教师。

  第四条 委托培训对象

  受委托培训单位仅限于在本地区、本系统、本院校内进行培训。严禁受委托培训单位擅自进行跨省(区、市)、跨行业、跨院校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申请委托培训程序

  委托培训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全国速度轮滑等级教练员委托培训申请表》,加盖委托培训单位的公章后报中国轮滑协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培训工作。

  第六条 委托培训要求

  (一)委托培训须采用中国轮滑协会编著和认可的统一教材。

  (二)委托培训课程时间不得少于32个学时。

  (三)委托培训的考核与结业

  1、进行理论和实践两项考核。

  理论考核为闭卷,满分70分,实践考核满分30分(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总分100分)。

  2、结业

  理论和实践考核总成绩达到60分为通过,由中国轮滑协会委托培训单位颁发相应速度轮滑教练员等级证书(证书副本必须在左下角标注正本证书号码)。

  3、未通过本次所申报级别考核的学员,可免该级别培训费参加本地区举办的下一次培训和考核。如下次仍未通过所申报级别的考核,若再次申请,则必须按规定重新交费后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学员资格认定

  根据《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的申报条件,由委托培训单位负责对参加培训学员进行资格审定。中国轮滑协会视情况对各级委托培训单位进行检查。

  第八条 委托培训结束须上报材料

  受委托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10日内向中国轮滑协会报送如下材料:

  (一)学员填写的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申请(晋升)表原件。

  (二)学员考试成绩统计表原件(须受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三)学员情况登记表(须含如下项目:姓名、性别、民族、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件、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所在单位、理论考试成绩、实践考核成绩、报考等级、批准等级、证书号码、发证日期等。用EXCEL软件编制并上报电子稿)

  (四)学员申报等级资格鉴定材料。

  第九条 罚则

  受委托培训单位,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经调查核实,中国

  轮滑协会一律不予发证,并停止委托培训资格二年。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收费标准

  2、全国速度轮滑等级教练员委托培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