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地点

  滑板预选赛:2017年6月10-11日 江苏南京市

  自由式轮滑预选赛:2017年7月21-24日 浙江金华市

  滑板决赛:8月28-29日 天津市

  自由式轮滑决赛:8月28日 天津市

  二、竞赛项目

  (一)滑板

  1.男子街式

  2.女子街式

  3.男子碗池

  4.女子碗池

  (二)自由式轮滑

  1.男子速度过桩

  2.女子速度过桩

  3.男子花式绕桩

  4.女子花式绕桩

  三、运动员资格与审查

  (一)运动员资格

  1.年龄在16至40岁(1977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间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滑板运动员注册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5日。

  3.自由式轮滑运动员注册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

  4.跨省(区、市)运动员交流参赛,双方需在报名前签定《运动员交流协议》。

  5.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6.办理和出具赛事期间人身意外伤病事故保险证明。

  (二)资格审查

  1.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在中国轮滑协会官网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监督。各参赛单位可利用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2.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3.代表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四、参加办法

  (一)以省(区、市)轮滑协会为单位组队参赛,未成立轮滑协会的由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组队参赛。

  (二)中国轮滑协会注册运动员按注册地代表所在省(区、市)参赛,未注册的运动员按户籍所在省(区、市)参赛。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运动员通过所属地区轮滑协会报名参赛。

  (四)各代表队限报领队1名,副领队1名,滑板教练员1名、自由式轮滑教练员1名。预选赛运动员名额不限。自由式轮滑报名不可兼项。

  (五)天津市轮滑运动协会可各报1名运动员直接参加8个小项决赛。

  五、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轮滑协会制定的《2017滑板竞赛规则(暂行)》、《2013自由式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通则(试行)》。

  (二)滑板预选赛和决赛均分预赛和复赛两阶段。

  1.男女街式每阶段比两轮。

  2.男女碗池每阶段比四轮。

  3.以每轮得分的高分轮分数作为最终得分,并据此排定名次。如两人(或两人以上)高分轮得分相同,则根据低分轮的得分排定名次。

  4.预赛前十名进入复赛。

  5.复赛运动员按预赛排名相反的次序出场。

  (三)自由式轮滑

  1.花式绕桩比一轮,按席位排列名次。

  2.速度过桩分为预赛(个人计时赛)和淘汰赛。预赛阶段比2轮,取最好成绩排名,前4名进入淘汰赛。淘汰赛采取3局2胜制。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滑板预选赛每项前15名进入决赛,自由式轮滑预选赛每项前12名进入决赛。

  (二)滑板、自由式轮滑决赛各小项奖励前8名,获得1-3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奖励证书,4-8名的运动员颁发奖励证书。

  七、报名和报到

  (一)代表队

  1.填写《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群众比赛轮滑报名表》,于2017年5月15日前寄至向中国轮滑协会。交流运动员需同时提交《运动员交流协议》。

  2.预选赛结束后,各参赛单位填写《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群众比赛轮滑参赛确认表》,于2017年7月31日前寄至中国轮滑协会。

  3.滑板预选赛报到时间2017年6月8日,6月12日离会。自由式轮滑预选赛报到时间2017年7月19日,7月25日离会。

  4.滑板决赛报到时间2017年8月26日,8月30日离会。自由式轮滑决赛报到时间2017年8月26日,8月29日离会。

  (二)技术官员

  决赛技术官员在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预选赛技术官员在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次日离会。

  (三)联系人:刘育廷(自由式轮滑)、曾冰峰(滑板)

  邮箱:crsa_cn@163.com

  电话:010-87182320

  传真:010-67133577

  地址:北京东城区体育馆路9号(邮编:100763)

  中国轮滑协会

  八、技术官员

  滑板设仲裁3名、技术代表1名、裁判长1名、副裁判长2名、裁判员14名。自由式轮滑设仲裁3名、技术代表1名、裁判长1名、副裁判长2名、裁判员10名。由中国轮滑协会选调。

  九、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性别按照报名提供的证件性别一栏进行检查。

  十、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列》规定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十一、经费

  (一)预选赛期间,各代表队一切费用自理。

  (二)决赛期间,各代表队正编人员赛事期间的市内交通、食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群体比赛项目竞赛规程总则》(体群字〔2017〕2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时间发生的上述费用由运动队自理。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的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费用,预选赛由承办地承担,决赛由全运会组委会承担。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轮滑协会。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