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轮协字〔2023〕2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体育院校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俱乐部,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促进轮滑项目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轮滑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轮滑项目实际情况,中国轮滑协会草拟了《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1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轮滑协会crsa_cn@163.com。

  中国轮滑协会    

  2022年1月3日  

  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轮滑项目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轮滑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是指能为轮滑国家队、国家集训队(以下统称为国家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 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命名申请

  第四条 已经承担或有意向承担国家队训练任务的单位,可向中国轮滑协会申请命名。

  第五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为:

  (一)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训练、办公、科研、文化学习、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和设施器材;有保证训练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有进行轮滑训练所需的训练场馆或场地,场馆或场地规格需达到轮滑竞赛规则要求的标准。同时应配套兴奋剂检测室,包括至少配备一间30平方米的兴奋剂检测室和20平方米的候检室,满足训练队日常兴奋剂抽检和赛事兴奋剂检查需要。

  (三)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滑板房间数不少于60间、床位数不少于120张。速度轮滑房间数不少于20间、床位数不少于40张。自由式轮滑、花样轮滑、单排轮滑球、轮滑阻拦房间数不少于15间、床位数不少于30张。公寓实行统一管理,专人做好进出登记。

  (五)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厅,餐厅(不含操作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能保证至少50人同时用餐。

  (六)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七)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也可与当地体育科研机构进行合作;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八)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第六条 训练基地的命名申请每年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

  第七条 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成为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的函,并附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二)训练基地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申报表》;

  (四)训练基地规章制度;

  (五)近4年内承担国家队训练任务的情况;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九条 中国轮滑协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条 中国轮滑协会批准后,向命名的训练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

  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名称”,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期限截止后,训练基地可向中国轮滑协会重新申请命名。

  第十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命名训练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训练基地可以根据本训练基地的实际,向中国轮滑协会提出国家队布局和训练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十四条 中国轮滑协会向训练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五条 训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命名名称进行宣传。

  (二)承担协会组织的国家队训练任务。

  (三)接待国外和国内轮滑运动队训练。

  (四)承办国际和国内各类轮滑比赛、培训或交流活动。

  (五)承办青少年训练营、全民健身等活动。

  (六)依法组织各类业余培训班等活动。

  第十六条 训练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国家队训练的需要,提供场地器材和生活娱乐、文化学习、科研医疗等设施设备。

  (二)优先安排国家队训练任务,保证国家队训练的需要。

  (三)保证国家队在训练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的安全。

  (四)积极组织开展轮滑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 训练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但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 训练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训练基地应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国家队的训练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 训练基地应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训练基地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以及收取的国家队训练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训练基地应当制定训练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二十二条 训练基地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不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任何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二十三条 训练基地应当协助国家队做好运动员的生活管理及反兴奋剂工作,完善运动员公寓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反兴奋剂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训练基地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训练基地承担国家队训练情况以及训练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轮滑协会。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考评工作实施细则》,中国轮滑协会对训练基地实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中国轮滑协会组织评审工作组,对各训练基地提供的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选取部分训练基地实地考核。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组将考核的整体情况报中国轮滑协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训练基地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对该训练基地的命名,且可以取消该训练基地3年以内再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考核等级和情况将作为中国轮滑协会布局训练基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申报表

  2.中国轮滑协会场地器材标准

  3.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考评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