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轮协字〔2022〕27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体育院校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俱乐部,有关单位:

  为推动轮滑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各方面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轮滑协会章程》,结合项目发展实际,中国轮滑协会草拟了《中国轮滑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12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轮滑协会crsa_cn@163.com。

  中国轮滑协会      

  2022年12月9日    

 

中国轮滑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轮滑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各方面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轮滑协会章程》,结合项目发展实际,制定《中国轮滑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纪律委员会作为中国轮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依照协会章程,遵守本规则开展各项工作。纪律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协会会址所在地。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相关所有赛事活动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及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纪律委员会以树立和维护轮滑运动的良好形象,保证各项工作公平、稳定、有序进行为主要任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置和处罚。相关行为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热爱体育事业、钻研项目规律、加强自身修养、遵从奥林匹克精神,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服从大局、保持公正,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现象。

  第六条 在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中起到监督执纪、督促整改的积极作用,推动协会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七条 维护竞赛组织纪律。学习并掌握包括《轮滑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轮滑赛事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轮滑赛场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轮滑赛事参赛指引》等在内的各项规章及管理制度,监督各项赛事组织纪律。

  第八条 维护赛场行为秩序。对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轮滑赛事活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维护裁判员选调及执裁纪律。在裁判员选调工作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标准、落实监督。

  第十条 维护轮滑项目从业机构及人员相关纪律。监督从业机构对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监督其遵守竞赛规则、遵守竞赛组委会管理规定,监督其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第十一条 利用多种手段措施开展执纪监督工作。根据轮滑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相关管理办法,引导相关人员通过正常渠道反馈问题,并督促协会相关部门正面响应并予以解决,保证项目健康平稳发展。

  第十二条 维护本项目反兴奋剂管理规定。本着对兴奋剂“零出现、零容忍”的原则,督促引导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中国轮滑协会反兴奋剂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应主动开展自我监督,并自觉接受纪监审部门及行业内外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纪律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每届任期至协会下一届换届代表大会。在协会每次换届之后,依据章程由协会常委会组建新一届纪律委员会,完成委员会成员换届。在委员会成员任期之内,协会常委会必要时可依据章程对委员会进行改组,对成员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构成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应具有党务纪检相关工作经验、法务工作经验或律师行业相关从业背景。

  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经协会常委会提名表决后,公示确认最终人选。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主任的职责

  主任负责纪律委员会全面工作,分配所有成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常委会会议、全体会议,有权在某些工作因特殊原因无表决结果时做出最终决定,并向常委会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副主任的职责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授权,可在主任缺席的情况下 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提出修订意见,报协会常委会,经批准后执行。

  (二)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常委会,经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将日常工作中形成 的各项会议决议、建议等报协会常委会,经批准后执行。

  (四)监督和检查纪律委员会的工作,建议撤换不称职的成 员,报协会常委会,经批准后执行。

  (五)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需要表决的议案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学习交流,总结经验。

  (三)提出有利于提升执纪监督工作水平的建议。

  (四)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按时出席纪律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缺席委员会会议的,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协会拨款。

  第二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由协会财务部门按国家和协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中国轮滑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