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轮协字〔2022〕26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体育院校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俱乐部,有关单位:

  为加强轮滑运动员的培养与发展,促进和维护运动员权利,发挥运动员在轮滑项目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提升运动员服务保障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轮滑协会章程》,结合项目发展实际,中国轮滑协会草拟了《中国轮滑协会运动员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12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轮滑协会crsa_cn@163.com。

  中国轮滑协会      

  2022年12月9日    

 

中国轮滑协会运动员委员会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轮滑运动员的培养与发展,促进和维护运动员权利,发挥运动员在轮滑项目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提升运动员服务保障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轮滑协会章程》,结合项目发展实际,制定《中国轮滑协会运动员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运动员委员会倡导公平竞争和拼搏进取精神,以代表和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对涉及运动员的各项事务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三条 运动员委员会作为中国轮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依照协会章程,遵守本规则开展各项工作。运动员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协会会址所在地。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运动员委员会致力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引导运动员自律自强、健康向上,做好反兴奋剂宣传,关注运动员在比赛中的道德行为标准。

  第五条 关注运动员的成长,组织运动员学习交流活动,提升运动员的职业素养。

  第六条 与运动员保持积极沟通,倾听运动员心声,了解运动员各方面的发展需求和状态,关注运动员发展所面临困难、机遇和挑战,充分发挥运动员互助的组织作用,激发运动员的积极性,帮助运动员实现更好的个人发展。

  第七条 积极参与轮滑项目各项事务,向协会反映广大运动员对项目发展、竞赛训练、培养计划、职业发展等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协助做好运动员服务保障工作,引导运动员正确认识并安全、科学地参与运动训练比赛,养成良好的从业道德、规则意识和参赛礼仪。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运动员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每届任期至协会下一届换届代表大会。在协会每次换届之后,依据章程由协会常委会组建新一届运动员委员会,完成委员会成员换届。在委员会成员任期之内,协会常委会必要时可依据章程对委员会进行改组,对成员进行调整。

  第十条 运动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构成运动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运动员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主要由两方面人员组成:一是曾取得优异成绩并为我国轮滑运动做出贡献的现役和退役优秀轮滑运动员代表,二是在运动员管理或法律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代表。委员会委员应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热心轮滑事业和委员会工作,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活动。

  第十二条 运动员委员会成员由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由协会提名,经协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十三条 协会竞赛部是运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执行机构,负责处理运动员委员会日常工作(如协会的部门职能调整,则常设办事执行机构也将按协会安排相应调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主任的职责

  主任负责运动员委员会全面工作,分配所有成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常委会会议、全体会议,有权在某些工作因特殊原因无表决结果时做出最终决定,并向常委会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副主任的职责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授权,可在主任缺席的情况下 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运动员委员会工作条例提出修订意见,报协会常委会,经批准后执行。

  (二)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常委会,经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将日常工作中形成 的各项会议决议、建议等报协会常委会,经批准后执行。

  (四)监督和检查运动员委员会的工作,建议撤换不称职的成 员,报协会常委会,经批准后执行。

  (五)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需要表决的议案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学习交流,总结经验。

  (三)提出有利于提升运动员培养与发展工作水平的建议。

  (四)及时反映运动员培养与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按时出席运动员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缺席委员会会议的,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运动员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协会拨款。

  第十九条 运动员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由协会财务部门按国家和协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中国轮滑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